來源: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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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fā)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fā)利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國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fā)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fā)利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國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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